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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卡境外被盗刷 银行未尽安保义务须赔偿

时间:2013-07-27 22:32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孙怀君) 银行卡未离身,且人置身国内,却收到来自肯尼亚POS消费支出的账单49566.51元,这让持卡人李某很是不解,为此,他将建行重庆沙坪坝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沙支行)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该银行卡不具备防伪功能,发卡银行未尽到金融系统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建行沙支行赔偿持卡人李某账户资金49566.51元,及相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2012年7月20日,李某持建行沙支行具有银联和VISA支付功能的理财卡到埃及、肯尼亚等国旅游。同年8月4日,从境外回国后未再离境,却在当年9月12日收到建行95533短信提示:“9月12日境外POS消费支出5400.00美元”、“购汇支出人民币34272.18元”。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李某立即与建行沙支行交涉,要求止付,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次日,李某再次收到建行95533短信提示,“9月13日境外POS消费支出2413.04美元”、“购汇支出人民币15294.33元”。李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核实,2012年9月10日,李某的理财卡在肯尼亚发生5400.00美元POS交易,当时冻结现金人民币34224.12元。2012年9月11日,再次在肯尼亚发生2367.50美元POS交易,当时冻结现金人民币15229.80元。2012年9月12日、13日,建行沙支行两次向李某发出短信,对前述2012年9月10日发生的交易确认扣划人民币34272.18元,对2012年9月11日发生的交易确认扣划人民币15294.33元,合计49566.51元。

  之后,建行沙支行就该卡2012年9月10日、11日产生的境外消费凭签名交易,向VISA组织提出调单查询发现,此二次POS消费的签名字迹并非汉字,难以识别系何种文字。为此,建行沙支行,向VISA组织提出支付异议,但VISA组织未采纳,对该两笔交易作了扣划。

  法院审理认为,建行沙支行向李某发放银行卡,双方之间为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李某向卡中存钱,账户资金即成为银行资产,不再属于李某,银行仅在持卡人提示付款时,配合其完成支取或消费。建行沙支行应当对自己的银行资产妥善监管,如该账户资金遭他人盗刷,为银行资产受损,而非客户资金直接被盗,因此,建行沙支行应先行向储户承担赔付责任。

  同时,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目前银行发放的银行卡基本不具备防伪功能,难以识别真实银行卡与复制卡的区别,此种金融系统的技术缺陷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对客户存取款的安全造成隐患,应当由发卡银行负责。

  案件审理中,李某举证证明了涉案理财卡被盗刷时自己未在案发地点,具体损失数额及卡未丢失,完成了无过错之证明义务。建行沙支行不能证明刷卡消费系原告或其委托的人所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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