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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要件是什么?

2013-9-30 9:01:10   来源:   编辑: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应具备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的行为发生、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等要件。
  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婚姻法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胁而产生恐惧的心理,从而做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通过胁迫者的行为使被胁迫者不得不和其结婚。
  胁迫的手段常见的有:一种是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攻击,使他人产生产生恐惧,如果不答应结婚的请求,将要发生的损害可能要涉及生命、身体、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比如,男方扬言如果女方不和其结婚,就伤害女方全家,以此来威胁,而迫使女方与其结婚。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限制对方自由等,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侮辱对方等故意诋毁一方的形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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