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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可撤销婚姻中的“胁迫”

2013-9-30 8:56:15   来源:   编辑:
 
    可撤销婚姻是因为当事人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构成胁迫需具备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与结果见有因果关系等要件。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o
  2、须有胁迫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屑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烟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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