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吴某因家庭所需,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吴某经法院判决同丈夫李某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因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李某有固定收入,故判决该债务由李某偿还。张某得知吴某已离婚,多次要求吴某还款无果,故将吴某诉至法院。吴某辩称,欠款属实,但法院已将该款判由李某偿还,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还要遵循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认定夫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一方所借的钱财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消费。家庭生活的理解就是对父母、子女等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所花费的钱财,都属于家庭生活的消费。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在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所负的债务,且借债目的并不适用于家庭所需的,应当认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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