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案件中法院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最终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调解和好,就应当判决离婚。
孙某与张某系通过一个电话相识。2011年初,被告张某给原告孙某打了个电话:“你是王某吗?我是你初中同学张某。”孙某告知他电话打错了,自己不是王某,也不是其初中同学。两人在电话里闲聊了几句,之后几天通过发短信、打电话方式双方逐渐熟悉起来。在双方还未了解的情况下,2011年12月5日,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领了结婚证。
2012年3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得知,被告张某骗了自己。被告的实际年龄比原告大11岁,曾有过家庭和孩子,且2011年被告刚与其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庭审中原告声称,虽与被告办理了结婚证,但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且被告存在欺骗行为,以后难以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庭审中法院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12月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双方相处时间不长,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另查明,原告孙某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婚生子女。于是,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他们可按照下面夫妻自愿离婚流程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自愿离婚流程:双方写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主要写明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共同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承担等等。然后直接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具体的程序上是: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分类
1、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
协议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 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 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 以另行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