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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侵权行为及救助措施

2013-10-11 10:35:03   来源:   编辑: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第47条规定了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这对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1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蔽、藏匿,不让对方知道。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至于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转让(赠与)给第三人,此行为与变卖均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当然应解释为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2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所谓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一方提供假借据、假证人等手段伪造证据证明负担共同债务,或者虽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但夸大其数额。这里的伪造,可以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与离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相互串通而采取的行为。由于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伪造债务的行为一旦实现,就会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其实质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上述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是以侵占他方财产为目的。不包括过失行为,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不属于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
  婚姻法第47条针对上述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救助措施:
  1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显然,该项救助措施仅适用于判决离婚,而不适用于。因为在协议离婚之场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项救助措施既适用于诉讼离婚,又适用于协议离婚。只要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致使他方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未能实际分割,离婚后他方才发现的,即可请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离婚后被发现的夫妻一方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多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对离婚时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属于离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该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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