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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

2013-10-11 8:59:44   来源:   编辑: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诉讼离婚需要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都网小编为你解读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
  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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