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最专业的婚姻律师咨询平台
首页 | 婚姻新闻 | 婚姻常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业务范围
最新法律咨询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求助律师帮帮我,急需解答!!
·离婚条件
·离婚
·离婚案件
·婚姻
·离婚
  我要咨询   全部咨询
·各种情形下的离婚起诉书的写法
·结婚分户申请书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婚姻家庭法律网 >  

公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013-10-9 9:08:32   来源:   编辑:
 

  1980年霍某与邢某再婚,再婚时,其子霍某青已经成年,并未与霍某、邢某共同生活。霍某于1983年承租其所在单位分配其居住的78号房屋。霍某于1999年死亡,2000年1月,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邢某。2007年3月,邢某与霍某所在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契约》,购买了该房屋产权,后邢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1月,霍某青起诉到法院称:我与被继承人霍某系父子关系,与邢某系继母子关系。2007年3月,邢未经我同意,购买了78号产权,其购买权源于承租权,依法律规定,应纳入遗产范围并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要求:(1)确认霍某青对被继承人霍某的房屋购买权享有继承权;(2)霍某青按照法定比例继承涉案房屋的25%.邢某不同意霍某青的诉请。

  【法院审理结果】

  霍某生前系诉争房屋承租人,其去世时,房屋的购买权并没有产生,且霍某青要求继承购买权也没有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权是指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公房租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以家庭为单位,一般不事先约定租赁期限。家庭成员中个别人死亡甚至是户主死亡,不影响房屋的租赁关系。所有同住人都死亡的,收回租赁房屋,该房屋租赁权不能作为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不能列入遗产。根据公有房房承租人死亡后的处理原则,原承租人的共居人在符合共居2年以上、有同一户籍等条件后,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本案中,邢某符合条件,所以出租人与其建立了承租关系,随后又将房屋出售给邢某。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婚姻
法律网-河南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平台!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