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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2013-10-9 8:46:06   来源:   编辑: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种类之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参照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办理标准。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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