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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孩子身心健康 可变更抚养权

2009-1-6 15:09:47   来源:   编辑:
 
山东工人报讯  姜玲与宋光原是夫妻,双方于2004年3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9岁的儿子宋龙由父亲宋光抚养。同年,宋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宋光被送往监狱服刑。2006年5月,姜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姜玲还提供了宋龙的书面意见,证明儿子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时虽约定儿子宋龙由宋光抚养,但宋光因犯罪被判重刑入狱,其在服刑期间无法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且宋龙自愿随姜玲共同生活,故姜玲诉请变更子女抚养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故判决宋龙归姜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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