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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如何防范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3-10-28   来源:   编辑:
 

“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冷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的存在着立法滞后。”不久前,在由省高院、省女法官协会、妇女婚姻理论研究会共同举办的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经验交流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唐法官认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审理需要更加明确、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法条。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是十分复杂的,虐待、遗弃、打骂、伤害、杀害、以及对性权利的侵犯,强制、胁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对人格权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毁坏财产等多种暴力方式,均可归属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反复循环且相对隐蔽

  根据省、市妇联及市中院和我市各基层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明显,家庭暴力的形式呈现多样性,其中肉体损伤及性攻击占约占三分之二,其他如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但在这些不同的形式之下,其核心内容具有共同特征。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 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家庭暴力具有反复循环性的鲜明特点。”市妇联一位长期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她接待过的家暴受害者中,绝大多数并非第一次甚至是短期内被施暴,而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只是一再相信事后对方的道歉或承诺,再三忍耐,直至暴力不断升级或实在忍无可忍时才选择求助。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在一定时间、一段期限内会呈现反复性,恶性循环: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事实上,此时的施暴者已出现心理变态的倾向,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出现重复。”

  “家庭暴力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成员。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加上公众对此态度大多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庭内部事务。所以,家庭暴力发生时甚至持续相当时期都很难被外人发觉。”

  社会漠视纵容家庭暴力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说“男主外女主内”的经济地位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多发的主要因素,但是社会的漠视,社会介入和公力干预的缺乏,无疑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家庭暴力、虐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情况却是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 由于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因此在实际处理中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大多数人心中都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体上的伤残或死亡,都是家务事。

  受害者维权意识不到位

  “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对寻求救助的途径缺乏认识,”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宁焕侠告诉记者,“很多人对于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处于逆来顺受、半遮半掩的状态,认为只要还打算在一起生活就得忍气吞声,实在被打得不能忍受,才想到求助。”

  唐法官根据市中院和我市基层法院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指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间家庭暴力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在法庭上大多数妇女即使陈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也仅仅是将其作为请求离婚的一个原因要件,而非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真正因家庭暴力要求损害赔偿的只是个案,“这种情况说明家暴的受害者还没有完全了解遭受家暴时可以寻求的救助途径,未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唐法官还特别提出了一个令办案法官们常常爱莫能助的一个现实问题,“家暴受害者对发生家暴后及时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举证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丈夫对妻子动粗了,但双方还没有提及离婚,妻子要不要对丈夫的暴力行为采取某些方式来固定证据?这种情形常常令家暴受害者左右为难。如果撕破脸皮去固定证据,还想维系婚姻的一方会担心已经存在裂痕的家庭是不是会因此而更难修补夫妻关系;可是如果选择了隐忍,最后在夫妻关系走向破裂时,回头再去寻找证据,却由于时间的久远和未及时搜集相关证据而至自己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陕西人身保护令被寄厚望

  2010年6月,陕西高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下发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规定了保护措施及其违反的后果: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做出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不再处罚。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规定,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

  “作为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一种措施,人身保护令这一创新措施不仅仅是对家暴受害人的一个保护,而且也对其他的暴力行为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作为实践法官,唐法官和她的同事们对人身保护令寄予期望,但是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仍然不少,“‘人身保护令’目前只是法院内部文件,它的作用和威力被当事人所质疑,同时保护令裁定的执行难,也被法官看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际上,反家暴人身保护令都是由法官签发,警察送达和执行。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机制,影响了一些试点法院签发保护令的积极性。”

  如何认定家暴 实践中难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所研究员陈X认为,“目前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狭窄,不能涵盖家庭暴力的种种情况。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传统殴打型的热暴力,而且包括以精神折磨为主的冷暴力。在对家庭暴力一词的司法解释中,仅仅对普通家庭暴力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列举,而对家庭冷暴力归于 ‘其他手段’中,不够明确。并且根据上述规定,有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属于家庭暴力,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陈X坦言在对家暴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确存在法律空白 “我国的民事法律只是规定了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对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不提起离婚诉讼,仅就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民事立法没有规定。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审判实践的资深民事法官,唐法官客观地评述着目前的现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官对制止家庭暴力做了一定努力,但保护范围非常狭窄。在离婚案件中,女方常常因为不堪忍受男方的家庭暴力而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或同时离家外出居住。在案件开庭前,一部分妇女会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法庭保护其庭审结束后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不被侵犯。一些矛盾激化的离婚案件,男方往往纠集众多亲属在半路对离家外出的妇女进行拦截或殴打,为了保护妇女人身安全,民事法官在发现纠纷苗头或被提出请求后,一般会派人员护送离婚妇女到其指定的安全场所。但是民事法官所提供的保护是有局限性的,仅限于审判场所和妇女离开法庭的路途之中,对妇女离婚期间的保护却无从涉及,因此妇女的人身安全仍然很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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