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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三大焦点讨论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3-10-17   来源:   编辑:
 

 【焦点1】 征收时机到了吗?

  【观点一:征收时机早就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宋会长认为,我们国家的亿万富翁数量都已经赶上美国了,有各种方式富起来的群体,这是遗产税开征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关键是要不要下决心开始征收,现在国家贫富差距问题已经凸显,有了一批提前富起来的人,因此,开征遗产税对调解收入分配有重大意义。

  【观点二:征收条件尚不具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所长认为,到没到征遗产税的时机,首先要搞清楚征遗产税的目的,然后考虑在现有条件下能否达到这个目的。现在我国房产税征收都面临很多困难,更何况遗产税,动产、不动产、字画等各种东西都包含在遗产税里头,这些东西价值怎么衡量,弄不清楚的话怎么征收?我对现有条件下征收遗产税所能起的作用不太乐观。

  【观点三:是否开征要立足国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先生认为,近些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或大幅度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遗产税的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开征或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总是处于不利地位。财富从前者转移到后者的情况屡见不鲜。遗产税要有效发挥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面对遗产税的这些动向,同时需立足国情。

  【焦点2】 能否拉近贫富差距?

  【观点一:不能将遗产税视作工具】刘所长认为,我们要冷静看待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能认为征收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大的问题,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作用,到底利弊哪个大,还有待观察。不能简单地将“遗产税”作为一个工具,认为这个东西只要用起来,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是比较虚幻的思维。

  【观点二: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杨先生说,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我觉得遗产税相比于调节分配,可能鼓励大家做慈善,呼吁捐钱的作用更突出,在这方面的象征意义更明显。遗产税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公平,但开征遗产税也要防止新的不公平问题出现。

  【观点三: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长刘院长认为,目前我国一方面富有人群子女在财富、教育、科技等具有市场领先优势,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后代在经济能力和素质教育方面处于弱势。在竞争起点上存在财产能力、教育能力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结果中还存在再分配乏力和财产税调节缺失的问题。在这方面,遗产税可以起到定向调节和校正作用。

  【焦点3】 征收范围、税率如何确定?

  【观点一:征收范围难以确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潘先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关键是可行性。征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遗产”有很清晰的界定和掌控,包括公民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境外财产,甚至古玩字画等都要在掌控之中,需要建立全国联网的体系,完善这些就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较长时间。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遗产税想征收就很困难。

  【观点二:遗产税税率有待考证】杨先生认为,遗产税调节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起征点和税负选择问题。从加大调节力度的角度考虑,设置累进税制且较高的税率体系可能更为合适,但从全球遗产税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若设定过高的税负水平,结果又可能适得其反,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资本外逃。

  【观点三:确定免征额需严格考证】刘院长说,遗产税首先是富人税,国外一百个遗产继承人,也就是两三个人需要纳税,绝大多数人都够不上缴税的数额。我国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标,因此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至于遗产税的免征额和征收比例恐怕要在掌握更全面、更详尽的财产状况后才能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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