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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3-10-9 来源: 编辑: |
司法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暴,不离婚也可以获得赔偿。 孙某因婚外恋而与妻子张某经常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日益激化。2008年5月8日,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时,孙某用木棍猛击张某的左腿,造成其左腿骨折,花费医疗费7828元。 张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合计9342元,健康损失费5万元,并当庭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张某住院医疗费7828元,误工损失费1500元,身体健康损失费1.7万元,责令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简要评析: 孙某应遵从《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发生恋爱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此外,孙某还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张某,导致她左腿骨折,严重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夫妻间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也使很多人形成了“只要不离婚,打人不负责”的错误认识。其实,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鉴于这一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孙某应当赔偿张洁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婚内索赔是执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执行共同财产,法院对孙某的判赔应从他的个人财产中支付。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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