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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2-8-29 来源: 编辑: |
“离婚了,我才知道自己有这么多家底。”刚离婚不久的王女士又为财产的事和前夫打了一场官司,拿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其前夫给付10万元的判决,她感慨万千。
去年11月,王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合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发生了分歧,王女士知道丈夫一直在炒股,但是到底有多少股本她并不清楚。
诉讼中,丈夫自称股金总额大约有8万元,他同意给王女士11万元。可王女士认为他们的股金不可能这么少,法院要求王女士提供账号或其他证据,由于王女士平时不管钱,对家庭的“财政状况”不甚了解,更不曾留意丈夫炒股的情况,她无从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条件。
离婚后,王女士自己管起账目,对股票有了初步了解,她想知道前夫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股票是怎么操作的,没想到这么一打听,居然知道了前夫炒股的证券营业部并查到了股东代码。王女士发现前夫在他们离婚时撒了谎,当时前夫名下的股票资金竟有33万余元。“可是我们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这事法院还能管吗?”王女士疑虑重重。
经过咨询,王女士知道可以再打官司,争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经法官核实证据,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丈夫名下的股金余额确有33万余元。但王女士前夫又辩称其中只有8万是自己的,其余是借别人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因此认定此款应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其前夫给付王女士10万元。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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