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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期待新进展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5-10   来源:   编辑:
 
     近日,历下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戚文波审理过一个案件,52岁的历下区居民王某和妻子离婚后,发现16岁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戚文波介绍说,由于前妻的过错,致使王某此生失去了拥有亲生孩子的机会,再多的金钱赔偿也无法弥补王某的精神痛苦。但根据相关规定,只能判其前妻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前不久,沂蒙山区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面部留下火柴盒大的伤痕,两颗门牙折断。最终,精神赔偿部分,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1000元。戚文波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和我省参照的标准,个人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为5000元,单位侵权的最高赔偿额为5万元。因此,在大量个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即使受害者严重残疾,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也只是两三千元。

  为什么精神赔偿数额这么低?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介绍说,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重在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对精神赔偿没有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这些规定中,有的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有的是八九年前颁布实施的。根据七八年前的生活水准,5000元可能就是一年的收入,能起到抚慰受害人心灵的作用。可是随着收入的提高和生活水准的提高,目前5000元可能只是一两个月的收入。这样的赔偿标准,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怎能抚慰受害人受伤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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