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胡女士和赵某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通过法庭协议离了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随赵某生活,胡女士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为防止离婚对刚满10岁的儿子有太大影响,他们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商品房未予处置。2010年,面对婚生子已成年的情况,胡女士找到赵某要求分割当年未处置的房屋。
此案在审理中,经胡女士申请双方同意,对要求分割房屋价值评估为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或可推定胡女士是自愿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诉争房产应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近日,肥西法院三河法庭依法判决房产归女方胡女士所有,胡女士按评估补偿男方赵某现金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