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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离婚全是为了狗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5-5   来源:   编辑:
 
     不愿增加抚养费,又没时间陪女儿,谢某有自己的理由:要陪他的“狗儿子”。在谢某看来,一条狗已经比亲生女儿重要了。不过法院不可能考虑人对狗的感情,判决谢某每月增加200元抚养费给女儿小谢。

  为狗离婚

  2007年,小谢12岁时,谢某和小谢的母亲高某离婚,原因是谢某养狗,而高某又极其不喜欢狗。谢某承认,养狗是自己的爱好,他觉得狗比人可靠,狗也可以读懂人的感情。从一般的狗到血统纯正的狗,从博美、京巴到哈士奇、狼狗,谢某养狗越来越专业,而其每个月的工资也基本用在了养狗身上。为此高某很有意见,高某的观点其实已经非常通情达理:大不了家用她出,但谢某作为父亲不能不管女儿的学习、生活,即便如此,谢某依然做不到,于是只能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规定,谢某将每月工资的30%用作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小谢成年为止。

  给“狗儿子”找媳妇

  2010年,小谢上了高中,比起义务教育,学校的费用多了不少,此时谢某的工资也有所增加,按照离婚协议,每月给小谢的抚养费也应该增加,但谢某仍然按照工资增加之前的比例给抚养费,小谢的母亲高某和前夫提了几次,可谢某顾左右而言他,无奈之下高某只能以小谢监护人的身份将谢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及实际情况增加抚养费。

  本案一审开庭时,谢某在庭上表示,其实他也想给女儿增加抚养费,但近来手头一直很紧,因此耽误下来。法官问其为何工资增加了,手头却紧了,谢某回答,他养的“狼狗儿子”已经一岁半了,已经可以交配,但一直没有合适的母狗,于是他在网上找到了一条适龄的母狗,也买来养在家里,相当于给“狗儿子”娶了媳妇,买狗花了好几千,狗粮每个月也要双份,还得给已经怀孕的“狗媳妇”增加营养,所以手头比较紧。谢某表示,等母狗生下小狗,他可以将小狗转让几条出去,这样就可以补足拖欠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先人后狗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女儿是谢某不可推卸的义务,谢某因为养狗而少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权利,也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规定。

  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及小谢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谢某每月应增加200元抚养费给女儿。应小谢母亲高某的请求,法官在调解阶段还还提出,希望谢某能多去看看女儿,带女儿出去玩玩,谢某的回答是,白天要工作,晚上要遛狗,人比较疲劳,所以没时间。

  没想到,谢某认为200元给多了而上诉。原来参照30%的比例,谢某应支付150元,他觉得法院不应多判50元,50元够“狗儿子”吃狗粮半个月了。经过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官的开导,谢某明白增加150元不足以支撑女儿的正常学习、生活,于是同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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