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已与丈夫同室分居两年的何女士,却因没有“夫妻双方已分居”的证明材料,而无法上诉法院提出离婚。
昨日何女士告诉记者,她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但因夫妻俩都怕此事影响自己发展,所以一直没有公开分居。何女士称,自己每天晚上都反锁房门睡在卧室,丈夫则在客厅睡觉。
何女士夫妇已这样生活了两年,但周围很多人仍以为他们“相敬如宾”。何女士称:“现在我希望能尽早结束这段婚姻,和丈夫离婚。”
但当何女士将离婚诉状带到律师事务所时,却被告知因没有详实的“分居证明”,法院将不受理此案。
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刘良超律师称:“像何女士一样遭遇尴尬的并非她一人。”他介绍,我国现有法律对夫妻分居并未要求办理专门手续,我国的离婚案只要求当事人能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事实,即可作为一项法定理由。然而恰恰因为分居没有手续,证明分居且分居已达两年的期限,就特别难以操作。他表示,一般情况下证明分居主要是邻居证言、亲友证言等,但周围人举证“同室不同房”的情况,又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这样很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