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我国实行“离婚自由”与“防止和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法双重原则。“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因此,假如第一次提起诉讼不被法院准许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以子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子女专用生活用品是不纳入离婚分割财产的范围内。在法律实务上,子女的非专用生活用品(如复读机、电脑、自行车)会被纳入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并在离婚是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