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与被告单某于1989年结婚,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小夫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本该是一个幸福快乐的家庭。但是,被告单某却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在街上干一些小偷小摸的勾当,曾两次因盗窃罪入狱服刑,全家的生活重担都压在了原告姚某一人的身上,原告一次又一次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仍不知珍惜,原告姚某在一双儿女均已成年之后,痛下决心要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多次找双方调解,被告虽也认识到错误,愿意改过自新,但原告表示无法原谅被告对自己的伤害,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