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男童父母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儿子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父亲于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2009年11月,男童父母又经法院民事调解,变更儿子小佳歆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支付小佳歆抚育费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至18周岁止。现因物价上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和学习,故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童生母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500元。
本案审理中,男童的法定监护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男童生母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500元。男童父母双方均确认男童自双方离婚后实际随父亲共同生活至今,男童生母已每月给付男童抚养费 500元至2011年3月。男童父亲认为,其在塑料制品单位工作,目前税前月收入为6000元,男童母亲无异议。男童母亲则认为,其在上海国际商业机器科技单位工作,每月税前工资13020元,但其每月尚需归还银行购房贷款约6500元,男童父亲对陈某所述经济收入也无异议。但双方因对男童的抚养费意见不一,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则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