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小静两人再婚前曾口头约定不生孩子。
结婚两年,小张屡次开口说想要小孩,可是小静一直拒绝。
2009年1月底初小静怀孕,小张非常高兴,天天忙前忙后地收拾家务。但小静于同年2月瞒着其丈夫小张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小张知道后,提出了严重抗议,并为流产之事还大吵了十来天。小张认为通过努力也有了自己的楼房,完全可以要一个孩子。此后,小张想尽各种办法劝小静生个孩子,但小静说什么也不想要。顿时,小张心灰意冷,并开始与其妻子过上分居生活。
2011年3月24日,当其再次劝解妻子考虑生孩子之事无效后,感觉到夫妻关系已到了尽头,并产生离婚想法。当其与妻子要协议离婚时,遭到小静严厉拒绝,并声称女人不是生孩子机器,坚持不生孩子,并指责小张思想太陈旧;另外,她还认为生不生孩子这是女人的权利,这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无奈,小张诉讼到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经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即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男子同妇女一样也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的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努力才能实现。只要妻子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丈夫的生育权就将受到侵害。但是丈夫又不能强迫妻子怀孕生孩子,因为那样将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一方坚决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这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另一方面也只有在离婚之后,双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另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已经分居两年,也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故法院作出上述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