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除了争2万多元公积金外,更晒出47万余元“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承担,但终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2001年春天,39岁的张华认识了小他7岁的秦兰(均为化名),由于两人都刚从一段失败的婚姻中走出来,初次见面虽互生好感,但两人交往还是非常谨慎。经过3年的考验和等待,2004年春天,秦兰终于答应了张华的求婚,两人再次步入婚姻殿堂。
结婚之前交往的3年,两人的关系一直不错,张华遇事让着秦兰,秦兰也处处体贴张华。但结婚之后,夫妻渐渐不和。秦兰嫌张华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不关心她们母子;张华则怪秦兰事事自作主张,自己越来越没有自由。就这样,夫妻俩关系越来越僵。2006年秋天,一场大吵之后,张华离家出走。去年9月,张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秦兰离婚,并要求秦兰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7万余元。秦兰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张华提出的共同债务不予认可。秦兰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张华名下的公积金2.2万余元,并要求张华共同承担自己对外所欠夫妻共同债务29.9万余元。
法庭上,张华与秦兰分别对自己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张华表示,17万余元的债务均为银行信用卡欠款,其中6.6万余元是秦兰直接用他的信用卡消费所欠的。秦兰则说,近30万元债务中,向自己姨妈借款9万元,向朋友借款17万元,另有近4万元是自己名下信用卡的欠款。秦兰向法庭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姨妈的证言。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名下的公积金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信用卡欠款部分,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反映欠款发生的时间及原因,不足以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提供的姨妈证言,因证人与被告是亲属关系,且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虽经公证,但公证机关仅对证言形成过程进行公证,并未对真实性予以证明;被告对其他欠款既未提供证据原件,也无债权人出庭作证,因此,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各自的主张,法庭均不予采信。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公积金补偿款1.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