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北京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婚姻常识> 浏览

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4-23   来源:   编辑:
 
 案例:

  2006年1月,被告人宋某(男)与胡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二子;2003年2月,被告人龚某(女)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两被告人宋某和龚某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

  2007年3月,宋某办了个电套厂,聘用龚某为采购员。后来,两个人关系暧昧,并发展到非法同居,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

  2007年10月,宋某为了摆脱现状准备回家,并将此念头告诉了龚某,龚某得知后欲自杀,宋某不忍心,遂带着龚某远到外地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龚某是新娶妻子。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宋某朋友家,共同生活两年多,并生养一子。

  2010年2月,宋某原妻胡某得知宋某和龚某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宋某和龚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龚某各自有配偶,却目无国法,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之多,还生养一子,破坏了双方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龚某有期徒刑1年;两被告人宋某和龚某的非法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现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当属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一经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实施相应的制裁。本案中两被告公然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已经符合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因此,已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有夫妻关系,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夫妻关系的,都构成重婚罪。本案即是如此。

  因此,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两被告分别判处1年6个月和1年的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上一条: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下一条: ·非法同居的处罚问题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