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担保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所获得的并不是物质利益,而是担保人的自我满足,以及取得被担保人的友谊和尊重,同时也赢得了和被担保人相互帮助的基础,这种预期的帮助受益者不仅是担保人个人,并有可能惠及担保人的家庭。同时,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公证制度还不完善,许许多多的家庭不认可夫妻财产各自为占,所以在认定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时依据的还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而不是以房屋的登记户主、银行存款的户名等来确定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担保之债的夫妻共同偿还义务也不能无限扩大,如果夫妻确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当夫妻一方担保时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担保之债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