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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闪离”彩礼当返还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4-21   来源:   编辑:
 
 男青年小李怎么也没想到,和自己“结婚”不到一年的“老婆”小月说走就走了,不见人影。

  2007年10月,小李经老家熟人介绍,认识了同在外地打工的家乡姑娘小月,双方认识不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和小月姑娘早日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李按照女方要求向小月交付了6万元用于婚后购房,此后小李又按女方要求陆陆续续支付了女方父母抚养费、过节费等一系列的彩礼钱。

  2008年5月,双方在外地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小李如愿以偿地“迎娶”了小月,但当时两人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由于两人婚后在无锡打工并没有买房,小李婚前交给小月的购房款就一直在小月手中。为了这场婚姻,小李家林林总总共花费了10万余元,可小李万万没想到,2009年2月,过门没多久的“妻子”不辞而别,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婚姻。小李虽然和小月举行了仪式,但由于没有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因此他们所谓的婚姻只是非法同居而不是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没有法律的束缚,小月走了,小李的“婚姻”也就自动解体了。为了讨个说法,同年8月,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为成亲花费的10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经查明后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李为结婚交给小月的6万元买房款及给女方的彩礼钱,可以要求小月家返还。由于双方已没有一起购房的可能,法院审理后即判决小月家返还小李购房款6万元、彩礼款1万元。

  小李和小月的“婚姻”虽然结束了,但是它给小李和小月以及两个家庭都造成了不小的伤害。这位法官还提醒说,小李这段短暂的婚姻经历可以给青年男女,尤其是当下一些年轻的闪婚族带来这样一些启示:

  一是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结婚手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强制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二是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当前,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借婚姻骗取钱财的现象,有些女青年以结婚为幌子在获取钱财后闪婚闪离,致使男方人财两空,苦不堪言。所以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当对方以结婚为由索取数额较大财物时,当事人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给付财物时应注意留下证据,如可以请介绍人在场或留下条据,以免上当受骗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文中小李、小月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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