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北京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浏览

离婚后照样要平分私房钱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4-15   来源:   编辑:
 
 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朱女士,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意外发现,前夫竟藏有价值24万元的股票,认为前夫隐匿财产侵犯了自己对该股票所有权的朱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离婚后,朱女士是否还能得到这个财产?  案例

  离婚时隐匿财产被前妻起诉

  朱惠兰与杨俊平结婚14年后,于2009年6月离婚,并对共同财产32万元进行了分割。同时,双方均表示不再有其他财产。2010年7月,朱女士去杨俊平家探视孩子。在给孩子整理衣物时,朱女士意外发现衣柜中有一包票据及股票代码证。随后,朱女士找律师辨认后得知,这是前夫杨俊平购买的价值20多万元的股票,开户时间是2008年4月。朱女士认为,该股票是前夫杨俊平和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杨俊平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于是将杨俊平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股票进行分割。

  对此,前夫杨俊平称,该股票是借钱购买的,不是共有财产。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杨俊平于2008年开立股票账户,双方对有关财产问题也没有书面约定,因此认定该股票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股票账户的资金及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朱惠兰与杨俊平离婚时,杨俊平隐瞒了该股票账户,其行为具有明显隐藏财产的恶意。因此,法院判决,杨俊平股票账户内资金及股票的50%归朱惠兰所有。

  宣判后,杨俊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二审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离婚后,能否与前夫分财产?

  本案中,杨先生购买该股票时,是在他和朱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朱女士可以分这部分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双方对财产分割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还有一点就是给予补偿的原则。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上一条: ·离婚时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应如何分配
下一条: ·怎样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