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朱女士,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意外发现,前夫竟藏有价值24万元的股票,认为前夫隐匿财产侵犯了自己对该股票所有权的朱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离婚后,朱女士是否还能得到这个财产? 案例
离婚时隐匿财产被前妻起诉
朱惠兰与杨俊平结婚14年后,于2009年6月离婚,并对共同财产32万元进行了分割。同时,双方均表示不再有其他财产。2010年7月,朱女士去杨俊平家探视孩子。在给孩子整理衣物时,朱女士意外发现衣柜中有一包票据及股票代码证。随后,朱女士找律师辨认后得知,这是前夫杨俊平购买的价值20多万元的股票,开户时间是2008年4月。朱女士认为,该股票是前夫杨俊平和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杨俊平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于是将杨俊平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股票进行分割。
对此,前夫杨俊平称,该股票是借钱购买的,不是共有财产。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杨俊平于2008年开立股票账户,双方对有关财产问题也没有书面约定,因此认定该股票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股票账户的资金及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朱惠兰与杨俊平离婚时,杨俊平隐瞒了该股票账户,其行为具有明显隐藏财产的恶意。因此,法院判决,杨俊平股票账户内资金及股票的50%归朱惠兰所有。
宣判后,杨俊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二审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离婚后,能否与前夫分财产?
本案中,杨先生购买该股票时,是在他和朱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朱女士可以分这部分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双方对财产分割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还有一点就是给予补偿的原则。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