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北京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 浏览

患病生活困难 法院判决丈夫给付扶养费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4-12   来源:   编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患有重病妻子向丈夫索要扶养费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决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屈某与孙某于1979年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屈某于2009年5月突发脑溢血,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而作为丈夫的孙某确对患病的妻子不管不问,不尽扶养义务。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承担扶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治疗费每月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屈某患病后需要丈夫在精神上的关爱和物质上的帮助。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孙某都应承担扶养的义务。故对屈某要求作为丈夫的孙某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双方的工资收入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

 
上一条: ·感情不和女友要求分手 他索要1.8万 “分手费”
下一条: ·未婚子女上户口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