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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离婚登记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3-24   来源:   编辑:
 
根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审核--受理—填表—调解—审批—收费—发证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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