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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共有财产和伪造夫妻共有债务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11   来源:   编辑:
 
典型案例:转移、隐匿共有财产  伪造夫妻共有债务

案情:李芝与姚依于1988年结婚。婚后两年,生女小华。1993年,夫妇二人双双从长沙调入深圳某国有企业工作。1994年姚依辞职下海,开办一家私营企业。2000年底,二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离婚时,姚依出示证据证明企业负债30万,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判决李芝承担一半。法院最后把孩子判给李芝抚养,姚依应付的孩子抚养费15万元一次性地折抵李芝应负的15万元的债务。李芝对此判决十分不满,总认为丈夫所负的债务是伪造的,丈夫隐匿了财产。果然离婚后不到一年,姚依又成家了,并买了两处豪宅和私车。鉴于此,李芝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并要求姚依支付孩子抚养费。经法院审理查明:姚依的企业自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盈利,姚依所提供的30万债务确系伪造。法院重新分割了原夫妻共有财产。李芝分得财产120多万。鉴于姚依伪造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这是一起转移、隐匿共有财产和伪造夫妻共有债务的典型案例。所幸的是被诉人不仅没有得逞,反而受到处罚。
    
    新婚姻法是严格保护夫妻共有财产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理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李芝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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