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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婚姻法新解释部分条款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24   来源:   编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关于离婚时婚前购房、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分割问题、对第三者许诺的财产有效性问题等新规定涉及各方利益的权衡,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最敏感的环节,因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人认为,这项司法解释最终实施的话,会造成房产权属不公平、鼓励男人“养小三”,但专家认为其中存在部分对《意见稿》的误读。

  ★房产权属问题引发女性“净身出户”担忧

  《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对房产是否能定性为婚姻双方共同财产规定上的变化被无数人拿着放大镜去检视,更成为坊间火爆的议题,许多人开始为将来的房产权属问题感到担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刚结婚一年的陈女士说:“这个《意见稿》出台以后,我觉得双方的财产关系变得很‘赤裸’,让人觉得婚姻很不安全,也没有保障。”

  家住昆明金星小区的王女士表示,虽然房子是丈夫买的,但是买菜、做饭、带小孩、照顾老人都是她一个人在负责,且贷款是双方共同归还,“离婚以后若房子归丈夫的话,那我什么都没有了,这些年所做的一切不都是白搭吗?”

  对此,昆明的冯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挑战了传统的婚姻观念,所以引发争议。“但站在法律的角度,该规定符合物权法的原则,对物权和债权进行了区分,明确了购房者的物权和共同还贷人的相应权利,有利于物权的稳定和有序流转。而且,新规中也提到,对共同还贷而没有产权的一方能获得合理补偿,也表明了该规定并没有否定婚后无产权一方的贡献和付出。”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晋玲长期研究《婚姻法》。她指出,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就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新规不仅与此规定相一致,而且也更好地体现了男女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杨教授也认为部分女性“净身出户”的担心毫无必要,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就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杨教授说。

  ★鼓励“养小三”?

  针对目前社会热议的“包二奶”、“小三”现象,在此次《意见稿》第二条中有了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款在天涯社区网站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有网友表示,该条款会起到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也有持相反意见的网友认为,不鼓励“小三”索赔即变相鼓励男人“包二奶”、“养小三”。

  对此,杨教授说:“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于‘包二奶’、‘养小三’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法律禁止保护这种不合法关系。”她认为第二条的规定放进婚姻法没有必要,该规定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间接给人们传递了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认可的信息。而对此规定会否遏制或促进婚外恋,杨教授认为非法同居也是双方自愿的一种行为,法律只是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工具,不能片面地说其会遏制或促进婚外恋,最重要的还是每个成年人都应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出资购房的父母有了“定心丸”

  依据现行法规,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除明确约定房产归儿女一方所有的,无论该房产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均视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意见稿》则改变了这种逻辑,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条款引发了人们对父母购房确权问题的讨论。

  家住昆明春之城小区的邓成文夫妇在今年4月给刚参加工作的儿子付了房子的首付,“买套房给他以后结婚用。”对于新的司法解释,邓成文夫妇表示很赞成。“我们大半辈子省吃俭用,辛苦把工资存下来给儿子买房真的很不容易。要是儿子和儿媳能一直好好过日子,我们也无所谓房子归谁。但如果很快离婚,女方还要分走房子产权的一半,感觉太说不过去了。”邓成文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有利于实际出资购房的一方,也杜绝了某些骗婚骗房事件的发生。

  “当前,人们的婚姻观念在逐渐改变,离婚趋势较以前有所上升,许多‘闪婚’一族离婚也快。房价在不断上涨,大部分到适婚年龄的年轻人基本还是依靠父母的资助购房,而父母的资助一般是他们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来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如果因为孩子离婚而导致对方分割房产,则意味着他们的血汗钱也被分割了一半,对父母来说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我自己也是一名母亲,我也不愿意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杨教授认为,新的司法解释给资助子女购房的父母们吃了一颗“定心丸”,也避免了有些人想通过婚姻“不劳而获”。

  ★婚内财产分割权规定属重大突破

  冯律师指出,《意见稿》中真正的重大突破在于第五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一方在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权的规定。

  “经常有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发现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迹象的当事人来咨询我,怎样才能在还没离婚时防止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前必须要提起离婚诉讼才能要求分割财产。”但现在只要符合《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的诉讼,这也给他们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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