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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征求意见稿引来的热议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24   来源:   编辑:
 

房产分割引热议


  房产是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正是因为如此,大家对婚姻中房产的分割非常关注。《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解释》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的房子是由老公父母出钱购买的,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按照新的解释,如果哪天我们婚姻破裂,我无疑要‘净身出户’,那我为这个家付出那么多算什么。还有,现在社会中的诱惑那么多,万一他将来出轨养了‘小三’,要赶我出门,也可以毫无顾忌。这样的法律明显让无房的一方成为弱势群体。”市民李女士认为这样的解释丝毫不利于双方婚姻的稳定。


  然而,作为80后的年轻人却不这么认为。在小王看来,现在年轻人“闪婚”的特别多,离婚率也日趋年轻化,说不定对方是为了什么和你结婚,如果离婚,自己辛辛苦苦挣钱买的房子白白被别人分去一半,肯定心有不甘。而新的解释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可以稳定我们年轻人的婚姻,起码可以避免一些图你房产的人,大大减少为图财而投机结婚的数量。


  有效遏制“小三”现象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能够让“小三”们吸取教训,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能够有效遏制“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的不良风气。


  “我相信有人是真的为了爱情而甘做‘小三’,但绝大部分“小三”肯定是冲着利益去的。有了这个新的解释,想要做“小三”的女同胞们要三思而后行了,分手费这事不牢靠。”市民张先生的观点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


  同时有市民认为:“本来‘小三’就是破坏别人家庭,不被社会道德所允许的,所以不支持其财产性补偿也未不可。当然,如果真的要保护合法婚姻,不如直接将‘小三’的问题纳入法律范畴,而不只针对分手费等问题。”


  女方享有绝对生育权


  《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种将生育权全部交给女方的解释,让大部分男士表示很不理解,《解释》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实际上是对男性生育权的剥夺。如果感情不稳定,女方很有可能以此为借口,同男方谈条件,完全否定了男方的生育权,让男方很被动。


  当然,仍有部分市民对此表示中立态度。在他们看来,生育的确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事,但是女方在婚姻当中一般都是弱势群体,怀孕生子所承受的痛苦特别大,照顾抚养子女也常需要花比男方更多的精力。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的权利,最好的方式就是双方在婚前对生育问题进行协商,约定生育的具体情况,以保护双方生育权不受侵害。


  夫妻应该珍惜婚姻


  法律界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解释》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各种观点层出无可厚非。但是大家应该明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它的本质是为了处理离婚时的各种纠纷作出的法律补充和完善,而不是鼓励大家离婚。婚姻是维系夫妻双方情感的纽带,夫妻之间要相互理解和包容,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好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而不是为了各自利益让彼此的感情产生芥蒂和隔阂。只要有真爱的婚姻,就不会为离婚中的琐事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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