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于2004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王某外出打工,在外与一起打工的女青年谢某相识恋爱,并与谢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是否应该以重婚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并未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于1994年事实婚姻已经取消,所以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一、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法律构成的要件(一)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二)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三)主体要件,一般是一般主体,分为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四)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任何个人都不得违背其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