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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在中国领结婚证吗?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21   来源:   编辑:
 
 第十六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一条 (撤销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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