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并于是2000年5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同年9月,金某从邻村听到一些关于被告婚前与其他男人有染的传闻,便无端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2002年4月22日,被告杨某又生一女孩。因女儿长相更似自己,原告金某以儿子确非己出而起诉离婚并拒绝抚养儿子。
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儿子非其亲生,并无离婚的法定情形,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