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北京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精选> 浏览

崇艳诉娄合领离婚案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09-1-6   来源:   编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原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赵崇艳,女,1973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原阳县 包厂乡赵厂村,(娘家)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国珍,新乡市老龄委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合(河)领,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原阳县官厂乡张守仁庄村,农民。
  
  原告赵崇艳与被告娄合领离婚一案,原告于2003年8月13日提起诉讼,同年8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8月21日送达开庭传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崇艳及代理人卢口珍,被告娄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崇艳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在官厂乡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并举行婚礼。1998年生一男孩叫娄双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刚结婚三天就大吵大骂,1997年因经常吵骂,没有共同语言而分锅吃饭,而后原被告的感情一天不如一天。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等。
  
  被告娄合领辩称,我们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不和,与父母分家独立生活,从此感情一般,我没有打骂过原告,我认为不属于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我有以下请求:1、儿子娄双斌由我抚养,庭审时辩称,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2、要求退部分彩礼;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婚后共同财产等。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赵改妮的出庭证言,以证明原告挨打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对证人证言以婚生小孩不是原告带大的提出异议。双方对结婚时间,儿子的出生时间均无异议。
  
  根据双方陈述与证据证实,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赵崇艳与被告娄合领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96年10月2日在官厂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8年3月22日生一男孩叫娄双斌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的婚前嫁妆:一套四组合大立柜、一个迎面柜、一个条几柜、一台海棠牌双缸洗衣机、一台彩霸牌21寸彩色电视机、6条被子(不含原告拿走两条),婚后共同财产:900市斤小麦(价值450元)两个小猪(价值100元)。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被告以不同意离要求抚养儿子,不让原告支付抚养费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附条件同意离婚,表明被告对原告已丧失信心,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虽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但该婚生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本着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判归被告抚养对其成长有利。被告表示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本院不持异议婚后的共同财产,(900市斤小麦、两头小猪)不再分割,归被告所有。原告的婚前财产,按查明的事实,应归原告所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原告赵崇艳与被告娄合领离婚:
  
  二、婚生儿子娄双斌随被告娄合领生活,生活费、教育费自理,原告赵崇艳有探望权。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一套四组合大立柜、一个迎面柜、一个条几柜、一台海棠牌双缸洗衣机、一台彩霸牌21寸彩色电视机、6条被子归赵崇艳所有。
  
  四、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其它费350元,邮寄费48元,共计448元,原被告各承担224元,原告已予交的不再退回,待执行判决时,一并执行给原告。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守霞
审判员    陈银福
审判员    陈秀文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 伟
 
 
上一条: ·董彩红诉崔学山离婚纠纷案
下一条: ·张喜兰诉王光普离婚纠纷案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