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守刚诉郭留霞离婚纠纷案
(2004)红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原守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郭留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守刚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郭留霞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8日在洪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后双方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守刚与郭留霞自愿离婚。 二、三个子女随郭留霞共同生活,原守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无纠纷。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守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许 双 超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光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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