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梅某,女,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8年相识,相识四年后于200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在上海市民生路购置房产一套,房屋登记产权证人为田某。双方结婚前夕,被告以个人婚前财产为此房进行装修。婚后不久,原告出现外遇。夫妻二人开始为此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但是双方在房子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张房子是其婚前购买的,并且产证上也是原告的名字,因此主张该套房子是原告的财产。2003年8月27日,原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起诉期间,2003年9月,原告与其父母与被告及其父母发生争执,原告对被告及被告父母大打出手,导致被告母亲住院一星期。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委托本集团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并在庭审中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
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如下: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位于上海市民生路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屋及装修补偿费三万元;
3、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支持。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是最让代理人遗憾的案件之一。委托人即被告在购房时,一时听信原告说辞,没有注意在房产证加署自己的名子,以致离婚时,房产不能共同分割。被告在购房及装修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并出资五万余元,但最终因没有足够证据以及房产证未记载其名子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本案另外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在离婚期间,将被告及其父母打伤,对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是否应酌情予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围绕此问题代理律师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希望能找到法律依据。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施暴即构成家庭暴力。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父母与被告、原告共同生活,即为家庭生活成员,被告对原告及其父母的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被告有权提出精神赔偿。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原告对被告父母的伤害行为是另一法律关系,相关人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以处理。并认为,原告对被告偶尔的打骂行为因加害程度不大,不认为是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