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男)和江芳(女)均是广东某村的村民,虽说不上青梅竹马,倒也自小认识,作为同龄的小孩经常在一起游玩。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王强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也不知不觉“好”上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水到渠成,准备结婚。双方的父母都认为大家都是同村人,知根知底的,比较满意,也非常赞同这门婚事。1989年5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强自己经营了一陶瓷公司,而江芳在一贸易公司上班。一晃几年过去,随着生意的红火,王强心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原来江芳一直都没有怀孕。而作为农村老人,王强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经常在王强面前唠叨:“该抱孙子了”。王强觉得挺烦的。1997年1月,王强因生意关系经常出差湖南,结识了年龄只有二十三周岁的丽,丽热情漂亮,王强为之倾倒,于是热烈追求丽。在王强的鲜花和猛烈攻势之下,三个月后,丽为王强所俘虏,王强在丽的家乡买了一套房子,此后,王强经常借“出差”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重婚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2003年2月,江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与丽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无效。同时,虽然江芳没有要求追究王强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王强之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
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给夫妻、给家庭、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刑事上,重婚损害了国家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立法原则,因而应受刑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上,重婚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为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明知故犯,当然是重婚行为,要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即使属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此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是重婚,同样形成了前婚和后婚重叠的重婚事实,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样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属无效婚姻,应当撤销。
在本案中,王强喜新厌旧,瞒着旧妻江芳虚开证明与丽登记结婚,虽然丽受王强的欺骗不知王强已婚,也是受害人,但由于王强与丽的登记结婚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侵犯了江芳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无效婚姻,法院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于情于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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