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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或港澳台在内地办理结婚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6   来源:   编辑: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下列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②香港居民身份证;

  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

  ③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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