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三,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8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一号院8号楼8单元8楼。
被告:李 四,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9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 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张小三由原告抚养;
3 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详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2002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导致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03年9月9日,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住院40天;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在外嫖娼,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经没有了维系的必要,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如诉。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
20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