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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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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男女对性、感情、家庭的不负责任,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然而父母虽有错,孩子却是无辜的,对非婚生子女,法律赋予其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即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父和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权利,也不得互相推诿甚至遗弃非婚生子女。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一目的出发,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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