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
A婚姻登记(包括补办结婚登记) B补发婚姻登记证 C撤销婚姻
二、受理部门及相应职责
A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区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部分县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B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部门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C撤销婚姻,受理部门为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