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年,李先生与朱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
2、在李先生与朱女士结婚前,李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属于公有住房,李先生对其享有使用权。
3、2004年房改,李先生取得该处公有住房的所有权。
4、2009年该处房屋动迁,但在动迁之时,因李先生与朱女士一直感情不和,也产生离婚之念。但此时该房屋面临着动迁,所获补偿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
房屋动迁补偿款,由于数额较大往往会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问题,处理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动迁房屋已属于李先生与朱女士夫妻共同存续期间的私产,因此,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 1.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 2.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在上海,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应证明自己作为同住人在他处并无其他公房可供居住,或者虽有公房但确系居住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