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 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婚姻法》解释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该条款的适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四、 离婚协议的效力分析
1、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律师同行进行的交流活动中也是各抒己见,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论述如下: (1) 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为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在同一条款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庭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矛盾的地方。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论。在民事领域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所附条件成就时应当是有效的。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生效条款明确约定为:“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协议离婚的,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未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生效条款明确约定为“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另外一般在离婚协议书中都有这样的话: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因该条款比较笼统,且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离婚协议的效力就容易发生争执,只能由法官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运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决。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的生效条款中约定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无论能否协议离婚,本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办理协议离婚而走诉讼途径的话,离婚协议书如果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一、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且有通过诉讼被法院判决无效或被撤销可能并且在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二、什么是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严格意义上来讲仍属于诉讼离婚的范畴,即夫妻双方在达成统一的离婚意向并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合法处理后,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三、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的适用范围 1、双方均为北京户籍的,可由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为北京的,以北京一方为被告在双方能达成离婚意向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基于便利、快捷、省钱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一方为外地的一般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 3、双方均为外地人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证明的是对方(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而不是证明自己(原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证明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一般情况下,只要暂住证上载明的时间能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即可,但对于初次办理《暂住证》者,则很难达到居住满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证明目的,除非上面明确显示了来京日期。有的区法院关于外地人在北京起诉离婚立案的时候把关比较严,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除要求出具《暂住证》外还需要出具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注意:这里强调的是1、连续;2、居住;3、满一年。意思很明确:被告方有可能在北京办理了《暂住证》后离开。所以需要辅之以小区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等。四、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所需要的时间北京各区的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一般都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快的话,当天就能出具调解书。如果走正式的调解程序一般是在7天到30天左右,影响案件快慢的因素主要是法院案件量的多少。五、法院调解离婚所需要的资料 1、双方之间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如果涉外的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涉及港澳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3、离婚协议书;在 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4、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其他的与一般民事起诉状相同。 5、财产分割协议。六、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的弊端 1、有的区法院在诉前调解的《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明双方就财产、债务的分割及处理意见,容易为当事人发生争执留下隐患。 2、费用较高。就诉前调解离婚而言,各区法院掌握的标准并不相同,有的按件来收取,每件35元至75元不等,有的则按标的的比例来收取。如果不走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而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情况下,诉讼费一般按下列标准收取: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时间不确定如果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话,一般当天就能出具《离婚证》,而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的时间,快则一天,慢的话,可能会拖延至30天以内,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