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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涉台结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1-1   来源:   编辑:
 
海峡两岸居民均为我国公民,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在大陆结婚的,除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民政部等部门提出的下列要求办理(这些要求适用1979年以后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
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经国家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2)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含我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我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证明》。
本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对后者的要求与对台湾同胞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相同,但不得采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办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当事人原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在回大陆探亲、经商、旅游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婚或死亡的证明。
(3)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机构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或其配偶已死亡的文字资料;未经公证的影印件无效。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已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已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申请同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按《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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