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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诞生始末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1-1   来源:   编辑:
 

尘封解密

  为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

  今年是《婚姻法》颁布实施60周年。不久前,文史专家著文,讲述了《婚姻法》诞生的前前后后。

  北京郊区农民袁荣和杨淑英情投意合,1951年10月8日,他们在《婚姻法》保障下举行结婚典礼。资料图片

  基层干部曲解“婚姻自由”

  1947年7月17日到9月13日,邓颖超在河北省午山县西柏坡村参加了全国土地会议。同年11月17日,她改名肖超(小超谐音)带领工作组,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工作组同志称她“肖大姐”,老乡们亲热地喊她“老肖”。

  当时,邓颖超就住在区公所的隔壁,一连几天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眼里满含泪水。走过去询问,邓颖超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位男青年和水泉村的一位女青年自由恋爱想要结婚,可家长不同意,村里人也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

  “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邓颖超说完陪这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办了结婚手续。随后,邓颖超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当时,也有人曲解婚姻自由的含义,反而造成了婚姻不自由的情况。边界口村一对青年夫妇因为一点小事打架,一时生气,便要离婚,跑到区公所来要求办离婚手续。区公所干部刚听了邓颖超关于婚姻自由的讲话,没有慎重分析具体情况,马上给这对夫妇办了离婚手续。小两口刚走出不远又后悔了,回到区公所要求复婚。区公所干部把他们训了一顿,说不能复婚,小两口无奈,走到细沟村边一棵大树下,抱头痛哭起来。邓颖超正好散步来到村边,见状便上前询问他们,小两口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邓颖超听后笑着说:“你们这个情况,可以复婚嘛。你们去吧,去对区公所同志说,就讲是老肖说的,请他们重新考虑,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可以复婚。只是你们小两口以后再也不要打架了,更不要有一点矛盾,就随便提出离婚。”小两口向她保证:再也不会打架闹离婚了。最后,他们高高兴兴地复婚了。

  根据掌握的情况,1948年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她指出,婚姻问题不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决不能草率从事。

  中央妇委牵头起草《婚姻法》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主持会议,中共中央领导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成员,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刘少奇说:“你们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邓颖超兴奋地说:“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地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10月5日,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毛泽东签字颁布《婚姻法》

  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

  起草《婚姻法》前,邓颖超和中央妇委成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参与起草《婚姻法》的罗琼回忆:“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过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由王汝琪做记录;然后由她拿出整理后的稿子,再供大家讨论……”

  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邓颖超认为,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邓颖超说:“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邓颖超讲的话是有针对性的。因为随着革命的胜利,特别是夺取大中城市后,很多城市女学生参加了革命工作,她们一般文化较高,年纪又轻。一些男干部看不起战争时期结婚的比较土气的妻子和家在农村的妻子,因此提出离婚。他们的妻子不同意,纷纷向妇联申诉。因此,很多人对《婚姻法》上有一方坚持离婚就可以离这一条持反对意见,认为如果《婚姻法》中包括了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的条款,便将给那些“当代陈世美”随意抛弃妻子、另结新欢大开方便之门。

  邓颖超认为,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在几亿人口中只占很小比例。几百万干部中,有意抛弃妻子的男干部只占极少数,在几亿人口中所占比例就更小了。她看到的是几亿农村和城市妇女群众,她们大多数饱受封建婚姻的束缚。如果在婚姻条例中不写上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的条款,这就堵塞了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妇女群众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道路。另外,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党中央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摘编自《党史纵览》

  1950年4月,《婚姻法》颁布后,群众围观“墙报”,学习《婚姻法》。 资料图片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主张“离婚自由”的邓颖超,遭到大多数草案起草成员的反对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下一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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