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不得侵犯。但是,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不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表明,全国范围内不登记而结婚的占已婚人数的4.2%,在农村地区达到6.9%,个别偏远地区高达40%。近几年,登记结婚的 每年约有900万对,如果以这个比例来计算,全国范围内的未登记婚姻有数十万,这样数量庞大的未登记婚姻的存在对于健全婚姻家庭制度显然是不利的。
旧的《婚姻法》对1986年3月15日之前的未登记婚姻采取宽松的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即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对1986年3月15日之后的未登记婚姻采取严格的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即必须是同居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同居时不符合法定条件即使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未登记婚姻,不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概视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将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没有将未办结婚登记的婚姻一概视做无效婚姻对待。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此规定分析,对1994年2月1日前的未登记婚姻,只要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要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未登记婚姻,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合法婚姻的途径(离婚)诉讼审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样一来,许多未登记婚姻通过认定成为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的由违法婚姻转为合法婚姻,既维护了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婚姻法》以维护当事人权利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