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六个月内可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六个月内绝对不能再次提出离婚吗?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或者经过调解和好之后,如果反悔还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案情】
钟燕是一名职业女性,几年前有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异之后带着儿子一人生活。范诚是一个年龄不小的白领青年,同样几年前结束了不愉快的婚姻,双方通过征婚相识,同样的遭遇给了他们共同的语言,经过了短暂的相处之后,两人就仓促的结婚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
婚后,钟燕发现范诚脾气暴躁,长期辱骂、殴打自己和儿子。钟燕认为自己和范诚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办法再生活在一起了,向范诚提出离婚。但是,遭到了范诚的严词拒绝,故钟燕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自己与范诚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审理过程中,范诚认为,自己与钟燕虽是通过征婚相识并恋爱,但婚前、婚后的感情一直很好。钟燕起诉时候陈述的事实并不符合真实情况,相反,范诚婚后非常关心,并努力维系家庭。范诚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现在也还有夫妻感情,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因为双方均是再婚,婚后也没有再生育,婚后一段时间里面,夫妻感情是不错的。近来,因范诚对待和钟燕与其前夫所生的儿子的教育方式、范诚与其他异性的交往等问题,钟燕、范诚经常产生争执,不堪丈夫种种行为的钟燕向法院提出要求与范诚离婚。
法院认为,钟燕、范诚婚后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不和睦,经常争吵,但就钟燕庭审中主张的事实,还是很难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钟燕要求与范诚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还告诫范诚要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善待钟燕的儿子,钟燕、范诚也应当互谅互让,共同处理好夫妻之间、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则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法院最后判决不准钟燕和范诚离婚。
案件做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请求,判决生效,钟燕也答应了范诚要好好继续夫妻生活,双方暂时和好。
但是,好景不长,判决生效不到六个月,钟燕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除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所讲述的事实与理由外,另外,钟燕还控诉范诚有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所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来,在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判决生效未满六个月之前,钟燕在使用煤气烧饭时,发现煤气减压阀被人故意拧开,造成了煤气的严重泄漏。事后确认是范诚所为,钟燕认为范诚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其恶劣行为足以伤害到钟燕的人身安全。钟燕随之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上显示,已由派出所警署处理,并将案件情况记录在案。
范诚的这一行为,不但再次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已经对钟燕和钟燕的儿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再次提出离婚请求,虽距前一次起诉未满六个月,但上述事实的发生,如不允许及时提起诉讼或一味强调法律规定时限的话,则有可能继续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何况,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院受理了钟燕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钟燕第二次起诉离婚后,范诚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仅仅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法院对财产部分依法做出了判决。
【案例分析】
问题1: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或者经过调解和好之后,如果反悔还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分析:可以,但是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忍受六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判决生效之后或者和好撤诉不满六个月的期间,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的话,原告以完全相同的理由起诉离婚,法院是不受理的。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一个原则——“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案件(排除离婚案件)在败诉之后,在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就生效了。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够再依据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再审。但是婚姻案件是一个例外,比如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准许,经过上诉期,判决生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不能在起诉离婚了,事实上,经过六个月,当事人就可以再次起诉。
婚姻关系是对个人非常重要的一种人身关系,所以法律把离婚案件排除“一事不再理”的范围,目的就是如果当事人实在是要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就给他们这样的机会。但是法律给了当事人一个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期限,给了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冷静地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使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法律也不勉强,还是给与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机会,可见,法律设置六个月的期限,立法者是有着良苦用心的。
问题2:六个月内绝对不能再次提出离婚吗?
分析: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一方在不满六个月的时候,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
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分别予以假设:
一是钟燕、范诚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请求不支持后,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化解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夫妻双方感情有所改善,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二是钟燕、范诚在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钟燕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以上两种情况是正常状态下可能出现的。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非正常的状态,也就是六个月内不准起诉的例外——特殊情形下的离婚请求,上述案件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一是假如第一次诉讼之后,钟燕受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不能在随意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是对于第一次诉讼中的被告一方范诚如果要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二是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也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中,钟燕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即属于此种情形,此时范诚对钟燕有伤害行为,如果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