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要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会存在遗漏问题,但是对财产的分割,确实容易遗漏。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长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晓;也可能存在对方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过于笼统,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比如仅写“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等。对此,要区别情况依法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出了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离婚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分清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财产。”
对笼统的财产分割协议,也要区别情况处理。“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目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笼统分割财产中有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该笼统财产分割协议就可能被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财产。 |